福州平潭“限跌令”: 商品房降价不得超过15%

  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6月21日消息,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等4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实验区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的通知。

  通知分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其他要求等四大方面,对平潭辖区范围内的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作出相关要求。

  文件显示,对2022年6月20日前已批准预售尚未销售的房源,须一次性重新办理价格备案,不得分批次办理;尚未销售房源或新办理预售房源整体备案均价以该楼盘2021年度销售均价或该楼盘所在区域的2021年度销售均价为基准价,当次备案房源备案均价需与基准价一致,当次备案房源中单套最高备案价与最低备案价差幅度不得高于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备案价格上下幅度的15%,在办理价格备案时,须同时在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上进行承诺;对超出规定幅度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另外,在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方面,《通知》要求:严禁假借“工抵房”、“供抵房”、“抵账房”、“内部员工房”等名义变相宣传和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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