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收警示函,因业绩信息披露不准确等

乐居财经讯 赵微 8月12日,迪马股份(SH600565)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迪马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罗韶颖、易琳、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指出,2022年1月29日,迪马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015万元左右。2022年4月28日,迪马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205361.04万元,并同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迪马股份实际业绩较业绩预告由盈转亏、金额差异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另外,迪马股份未对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及2022年一季报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迪马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易琳、董事会秘书王骏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据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决定对迪马股份及罗韶颖、易琳、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迪马股份表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充分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管理人员也会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内部宣贯,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管控和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强化合规内控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内幕信息的管控;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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